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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久性居民可在外提出回港申請

入境事務處公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將屆滿或已屆滿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回港。

 

一般而言,根據各入境政策或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遞交申請和領取有關標籤當日,申請人均須身在香港。

 

因應疫情,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其獲准在港逗留期限即將在四周內屆滿,或已屆滿不超過12個月的人士(外籍家庭傭工和輸入勞工除外),如未能適時回港提出延期申請,可按其入境政策或計劃向入境處遞交已填妥的相關申請表格,並附上延期逗留所需的證明文件。

 

此外,他們需提供信函,說明未能適時回港辦理延期逗留手續的原因。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標籤,容許在標籤列明的有效期內回港。

 

詳情可瀏覽入境處網頁